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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回应“4000万欠债案”终审败诉!债权方:

07-14 7x24H快讯

据红星新闻14日报道,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此前,李亚鹏等人在丽江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双方从2015年12月开始对簿公堂,该案件经过了6次庭审程序,其中包括一次再审程序和一次重审程序。  根据报道,该案除4000万元本金外另有上千万的利息,债权方代理律师称,将于近期对李亚鹏及李亚炜提起强制执行。  7月14日晚,李亚鹏在个人微博回应表示,“做为一个公民,我坚决尊重法院判决并积极努力履行。”他表示,“我并未向对方借过钱,只是在项目公司生死存亡之际个人承担了公司给对方的承诺。”
  “4000万欠债案”的纠葛  每经小编梳理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发现,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双方的诉讼焦点主要是《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诉争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若本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项目测算财务报告,甲方确保乙方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承诺,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承诺原2012年1月9日签署完毕的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到期债权执行: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就此,一审法院认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承诺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现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其二人应当按照承诺函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现泰和友联公司主张李亚鹏、李亚炜支付4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指出,李亚鹏、李亚炜上诉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该主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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