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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老鼠仓?头部券商IT人员铤而走险 自营账户

05-26 7x24H快讯



  除了投资经理、交易员,还有谁有可能接触到账户交易信息?在查处趋同交易之时,IT技术人员或许同样值得防范。
  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并明示亲属从事相关交易,从而招致监管处罚。

  就具体交易情况来看,监管认定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最终,广东证监局对其做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明示他人交易行为罚款7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到633万元。  IT工作人员获取自营账户信息  近年来,在监管不断严查下,业内因“老鼠仓”情况遭遇处罚的情况已少之又少。从以往案例来看,进行趋同交易的往往是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员等能够直接获取账户交易信息的人。  而在此次处罚中,券商技术人员在履职中获取自营账户信息,再进行趋同交易,这样的情况在业内并不多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  在履职中,周某新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近水楼台先得月,在知悉该自营账户的交易情况后,周某新开始了交易,并大方地将信息透露给同胞知晓,最终导致其自身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项违法事由而被监管处罚。  交易金额超亿元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甚至不允许开立股票账户,这一点对于券商中后台人员来说同样适用。因此,此次周某新使用其亲人账户进行相关交易。  据调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具体来看两个账户的交易情况:  “周某明”账户于2015年9月开立,于2021年4月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周某1”证券账户则是在2019年5月开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  全部计算下来,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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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总是仰望和羡慕着别人的幸福,一回头,却发现自己正被仰望和羡慕着。其实,每个人都是幸福的。只是,你的幸福,常常在别人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