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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亿万投资者、从业者!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05-20 7x24H快讯

证监会5月20日消息,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  本次修订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人办法》旨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意见》),高质量发展意见中提到的十几项具体事项均通过《管理人办法》进行落实。  十大要点:  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具备8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管经验。  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统一准入标准,重点关注相关机构的资管展业经验与合规风控情况。  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境外股东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保障基金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  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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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总是仰望和羡慕着别人的幸福,一回头,却发现自己正被仰望和羡慕着。其实,每个人都是幸福的。只是,你的幸福,常常在别人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