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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收益(理财当前份额浮动收益)

02-23 行情资讯

财联社1月16日讯(记者 林坚)财联社记者多方获悉,中证协近日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邀请券商进行评估反馈。

整体来看,尽管上述《管理办法》以及《指引》还处于评估阶段,但是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有望在2023年迎来行业规范。中证协表示,制定上述《管理办法》旨在为规范券商发行收益凭证,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记者梳理,目前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内容值得关注:

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券商存在三类情况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收益凭证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

明确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

要求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券商设置提前终止条款的,不得违背最低期限要求。

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

发行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券商应当自行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此外,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收益凭证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43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0,006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元,规模占比为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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